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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调查程序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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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美国337调查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对美贸易中不得不直面的现实问题。从1986年至今,美国337调查案件涉及中国企业的已有56起。鉴于日前已有大量关于美国337调查基础知识的文章,在此不再赘述337调查的概念及其威力。下文将基于笔者代理美国337案件的实际经历介绍美国337调查程序中对于中国企业生死攸关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对于大多数中国企业而言,美国337调查的主要问题即出口到美的产品/产品制造方法是否侵犯了有效的可执行的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侵权问题中涉及专利侵权的尤多。无疑,为认定侵权与否,在337调查程序中披露涉案产品有关研发、生产和销售等信息是不可避免的。而且,美国337调查要求当事人披露的信息,无论是深度还是广度,远远超过了中国企业熟悉的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的要求。例如,中国企业曾被要求提供其逐年财务数据,包括成本、利润和销售渠道等信息,甚至被要求将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包括高管电脑的硬盘全部拷走。试想,面对此情此景,有几个高管不震惊?震惊之余的问题马上就是,企业必须提供吗?如果提供,商业秘密能否得到保护?是否必须提供前述全部信息,因案而异,也是考验律师技巧尤其是中国律师技巧的试金石。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是确凿无疑的,所提供的商业秘密一定能得到严格保护。否则,美国337调查将失去其基础和价值。正如美国337调查的主管机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有关人士指出的,“……有关法律及规则授权ITC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鼓励当事人有信心提交敏感商业信息。一直以来,ITC尽其所能地保护商业秘密,让信息提供者对他们所提交的商业秘密的安全性产生信心,从而自愿提交有关信息。……ITC严格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当事人不能以此为由而不在调查程序中提供商业秘密……”

那么,我们来看看ITC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措施。

法律依据

在337调查程序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则主要见于美国关税法第337节和ITC的程序规则(TheCommission’sRulesofPracticeandProcedure?以下简称“规则”)。

美国关税法第337(n)条规定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向ITC提供的或者当事人之间交换的涉及本条规定的审理案件的信息,如果根据ITC规则被适当地确定为机密商业信息的,未经提供人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例外是政府工作人员(包括参与调查的ITC工作人员、政府官员以及执行有关命令的海关工作人员等)及按照ITC规则受保护令约束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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