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97年《刑法》明文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1997年《刑法》第291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129条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在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1997年《刑法》沿袭了这一定义。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需要四个方面的要件:
1.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指个人犯罪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单位犯罪造成150万元以上损失。
3.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实践中,本罪的主体大多为具有某种职务、职业、身份的人员,既可以是拥有商业秘密单位内部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外部人员。
4.主观方面特征。本罪在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少数情况下是过失。
只要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就可以对涉案嫌疑人进行立案调查甚至批捕。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种类形形色色,各国(地区)刑事立法也繁简不一。总的来说有两种立法形式:一是只概括规定一种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其不作进一步的细分,具体罪名称谓又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侵犯商业秘密罪(日本)、泄露工厂秘密罪(法国)、泄露经济秘密罪(罗马尼亚)等。二是将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为一个类罪名,在此罪名之下,又根据不同的标准,规定数个不同的罪种:①根据行为的不同类型划分,如德国刑法规定了两个罪名:侵犯他人秘密罪(第203条)和利用他人秘密罪(第204条);②依据行为的不同性质划分,如美国《1996年经济间谍法》规定了经济间谍罪(第1条)和(一般)盗窃商业秘密罪(第2条)。③依行为对象的不同进行划分,如意大利在其刑法第十二章规定了泄露职务上的秘密罪(第622条)和泄露学术或产业秘密罪(第623条)。
在制裁方面,以德国为例,区分不同的犯罪条件,可以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罚金;也可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罚金。意大利则可以处1年以下徒刑或12000里拉以上200000里拉以下罚金或处2年以下徒刑。相比来说,我国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处罚较重,一般情况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如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则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