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其严重性,国家立法机关确立了在刑法中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弥补过去立法的不足,那么分析该罪的构成要件,有助于正确适用法律,打击犯罪。
犯罪客体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一复杂客体,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为维护公平竞争制度而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从刑法是权利保障的底线出发,作为公法的刑法首先维护的是社会利益,所以本罪的主要客体应该是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其次才是作为次要客体的表现为商业秘密的无形财产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对于商业秘密前文已经有了一定的说明,而此处“权利人”,按照刑法第219条第4款的规定,“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即权利人包括两类主体:一是所有人,也就是说我国法律是承认商业秘密的财产权属性的;一是商业秘密的合法持有人,从商业秘密的属性来说,只要其知悉了商业秘密并继续保持该信息的秘密状态,该合法持有人就事实上成为了该商业秘密新的所有人,只是其由于其权利是继受取得的,该所有权的行使是受到原许可合同的制约。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现行《刑法》第219条第1款(1)、(2)、(3)项以及第2款列举了四种表现形式:
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就是法条第1款第1项的“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这是最为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是其他类型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本项是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阐明了非法获取行为的表现形式,这些行为都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性以及行为上的不正当性。
滥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该种行为是基于非法获取行为之上的,是非法获取行为的自然延伸,更是造成权利人损失的直接原因。因为与有形物不同,商业秘密的无形性决定简单的非法获取行为并会给权利人带来损失,只有使用了该商业秘密才会对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与竞争优势上的损失。也是正因为有对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进行使用的需求,才产生了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主观动机。只有打击此类使用行为,才能从根源上杜绝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滥用行为主要包括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
滥用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