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徐X、龚X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市润天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润天公司)于2001年4、5月先后聘任被告人徐X为副总经理,被告人龚X为机械开发部工程师。同年10月10日,润天公司自主研制的"润天超宽幅彩色数码喷绘系统V1.0"取得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核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同年11月5日,润天公司委托他人开发XJ500喷墨打印头控制卡。2002年4月间,时为沈阳市辽宁XX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李X通过业务关系认识被告人徐X后,即提议被告人徐X携带润天公司的喷绘机生产技术资料前往其公司工作,并初步商议徐X的报酬为年薪人民币30万或者公司20%的股份。之后,被告人徐X利用工作之便复制润天公司喷绘机生产相关技术资料,并说服被告人龚X前往沈阳为李X的公司生产喷绘机。徐X、龚X未办理辞职手续即乘飞机前往被告人李X筹备的沈阳市XX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发展公司),由徐X将内含润天公司喷绘机的相关技术资料的硬盘交给李X。之后,被告人龚X开始在发展公司工作。同年8月,发展公司生产出"赛特"3200数码彩色喷绘机。
经深圳市知识产权研究会鉴定,润天公司、发展公司两家公司产品涉及光盘所载的软件技术内容相同,具体为核心算法参数文件完全一样;控制打印头板动态连接库相似,而来源完全一样;核心技术的源代码相似,且来源于相同的初始源代码。润天公司在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登记的喷绘机系统软件和发展公司两者源程序同源,说明"彩神"源代码是润天公司的技术秘密,发展公司生产"赛特"5200数码彩色喷绘机使用了"彩神"源代码。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润天公司经过立项、组织人员开发了"彩神"数码喷绘机"彩神"源代码的生产专有技术,该技术含有不对外公开、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且该技术信息通过生产、销售,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且润天公司对其采取了保密措施,与公司人员签定了保密协议,因此,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被告人盗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进行生产活动,给润天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明光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徐小清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龚岷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