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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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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瑞博公司诉称:1998年张砚池到其公司工作,担任技术科工程师,2001年开始全面负责技术工作,还相继负责过外协加工、仓库管理及机械加工的质量验收等工作。张砚池在从事这些工作期间,均有大量机会接触原告分体式液压钻杆动力钳上各零部件的图纸,掌握了其公司大量的技术秘密。

2002年6月份,张砚池在没通知其公司任何人的情况下,私自离职。张砚池私自离职后到鲁北机械厂工作,将其掌握的分体式液压钻杆动力钳上的零部件之一牙板(又称钳牙)的图纸略加修改后,但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技术要求不变的情况下,提供给鲁北机械厂进行加工制作。

2002年10月份,当张砚池携图纸将已加工好的牙板以鲁北机械厂的名义送到山东德隆集团机床有限公司板热分厂进行渗碳淬火时,被瑞博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瑞博公司又发现分体式液压钻杆动力钳上的滚子部件,其图纸也是在其公司图纸的基础上略加修改的。其公司与张砚池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张砚池应严守原告的商业秘密,在终止劳动合同后五年内不得公开或披漏公司的技术秘密,不能到与本单位有关的企业上班。

张砚池违反合同约定,披漏我公司的技术秘密,到与其公司从事相同业务的鲁北机械厂工作,而鲁北机械厂违法使用,并从中获利,两被告的行为己严重侵犯了其公司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瑞博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张砚池辩称:

1、本案所涉牙板及滚子部件的设计不属瑞博公司独创,不属于技术秘密。本案中分体式液压钻杆动力钳及零部件早已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许多厂家都掌握这一技术,已不再是商业秘密。

2、其与时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劳动合同没有到劳动部门进行签证,时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只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且5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单位工作,但又不给其相应的经济补偿,权利义务不相对等且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时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拖欠其5个月的工资,侵犯了其的合法权益,其去其他单位工作没有违约之处。

3、本案实质上是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裁后审,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鲁北机械厂答辩称:

1、我们是生产石油机械及零部件的专业厂家,生产牙板及滚子是应中原油田物资供应处配件科的要求并根据其提供的样品而为其加工定作的,相关的技术数据是根据样品测绘而来的,技术数据与原告所提供的图纸也不一样。分体式液压钻杆动力钳及零部件不是技术秘密,该技术已经被申请专利,早已公开,许多厂家都已掌握这一技术,原告不是牙板和滚子技术秘密的拥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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