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赣民三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建明,男,汉族,1967年12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建明东方补发中心业主。住所地:九江市浔阳东路196号鸿丰花园8号门面,身份证号:360622671205001。
委托代理人李伟男,建明东方补发中心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绿金(曾用名殷丽君),女,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住九江市九龙街银龙苑A栋14号,身份证号:360622751003004。
委托代理人吴文明(系殷绿金的丈夫),汉族,1973年4月16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余江县邓埠镇站前北路16号,身份证号:360622197304163939。
上诉人周建明因与被上诉人殷绿金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九中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建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伟男,被上诉人殷绿金的委托代理人吴文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周建明从"上海东方补发中心"学习补发技术后,在江西省开办了多家补发店。殷绿金自2003年起在周建明开办的位于九江市浔阳东路196号鸿丰花园8号门面的建明东方补发中心工作,后负责客户接待、咨询,拉膜定制,发片护理,真假发编织,头膜发送、邮寄和验收,帐目登记等。2005年3月,殷绿金离开建明东方补发中心,自行开办了位于九江市九龙街银龙苑A栋14号的上海补发中心小殷专业补发店,从事补发服务。殷绿金开办补发店后,周建明的部分客户到被告处接受补发或护理服务。殷绿金的进货厂家姗冬真发厂在2005年3月16日致殷绿金的函中称:殷绿金对该厂产品比较了解,就算老客户了,价格按老客户照顾。
殷绿金店内张贴的宣传资料及店外的招牌所使用的广告词与周建明的宣传资料所使用的广告词基本相同。殷绿金用于宣传补发效果的补发前后对比图片与周建明使用的图片相同。殷绿金使用的"上海美容发饰品厂"补发订单在"上海"与"美容"之间涂掉了两个字,样式与周建明使用的"上海东方美容发饰品厂"补发订单相同。原审另查明:补发即服务商根据客户发质、脱发处的形状,拉膜后向假发厂订购假发,用编织或夹子固定的方式,将假发和客户的头发连接。拉膜即测量客户脱发处的形状并用塑料薄膜固定该形状。编织即将假发和客户的头发打结连接。
原审法院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条件为:一、秘密性,即不为通常处理所涉信息范围内的人所知或容易获得。通常考虑以下因素:1、公开出版物是否记载。2、是否为所涉领域的一般常识。3、是否为所涉领域的商业惯例。4、是否通过使用而公开。5、获得该信息的难易程度。二、商业价值性,即经济利益和实用性。三、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即所采用的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特性和价值相当,不致使自己的商业秘密处于懈怠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