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事务所研究员注意到,部分域名仲裁中,当事人不重视证据、证据效力以及举证的程序要求,往往会失去域名仲裁中的主动性。毕竟,仲裁的本质就是争议解决,其核心就是对法律事实的认定与利益的分配,而法律事实来源于双方当事人证据的提交与应用。
在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中,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客观事实要上升为法律事实必须符合相关的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则,而法律事实就是裁决的依据。在众多域名仲裁中,当事人仅仅提供大量的客观事实,而不重视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往往输掉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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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很好的案例就是在案件中,投诉人法国维也纳省总理事会在投诉书中提到,“投诉人是商标“futuroscope”在第35、38、39、41、42类在中国的商标权利人,见马德里商标注册证书,并有商标局官方网站(中国商标网)公开的信息相印证,无可争辩。目前投诉人的商标权仍处在合法状态,依法受法律的保护。”
然而,投诉人忽视了中国的法律环境对证据以及举证程序的特殊要求。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的要求,
首先,投诉人提交的涉外证据必须获得相关机构的证明。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涉外证据举证形式没有强制性规定,但由于法院、仲裁庭对涉外证据的核实比较困难,对当事人提供的涉外证据的形式,实践中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一般要经过所在国的公证机构公证,然后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且在形式上必须完整,有蜡封、火漆封等保证所附的材料就是公证、认证所要证明的内容,如果所举的证据为外文证据,在提交时必须要有经过具有翻译资格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而在本案中,事实上投诉人并没有按照以上要求提交证据以及提供适格的翻译文本(马德里商标注册证书),正因此成为被投诉人和专家组诟病的理由。所以专家组认为,“但是,由于投诉人提供的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证明系法文,证据形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投诉人有义务尽可能提供证据来源可靠性和真实性。根据投诉人目前提供的1992年通过马德里取得国际商标注册的证据,专家组无法判定它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其次,对于电子证据需要获得更高要求的真实性。目前,尽管司法实践中开始采用电子证据,但是对电子证据的要求会更高,需要更强的证据链支持。在该案中,投诉人提供的来自中国商标网网站打印页面未经公证,这显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一个相反的例子在著名的java.com.cn中体现得淋漓尽致。该案中,投诉人太阳微型系统有限公司对争议域名的转移前与转移后、以及相关域名变化都作了动态的公证记录,很少的揭露了被投诉人“金蝉脱壳”的实质,为赢得仲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以上我们不难发现,在域名仲裁案件中,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贯穿整个仲裁始终,如何更好的把握证据以及提供证据的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采集证据应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特别是在提起仲裁之前就应该多收集一些具有法律效率的证据,必然会在仲裁中占据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