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互联网的域名是唯一的,域名需要抢先注册,如果发生域名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决。那么,域名争议由哪个法院管辖呢?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因此,根据该解释直接向法院提起域名侵权纠纷诉讼时,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都可以作为确定法院管辖的依据。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可以是递交域名注册申请地、域名注册机构所在地、域名服务器所在地;而侵权结果地则可以认为是被侵权人发现侵权事实地。但前文列举的侵权行为地都可以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
此外,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被侵权人)或者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面对域名争议投诉时该如何答辩?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的规定,被投诉人应当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答辩。
一、提交答辩的形式
答辩应以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
二、答辩的内容
答辩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投诉人的投诉主张进行反驳,并申明继续拥有和使用争议域名的依据和具体理由(答辩书该部分应当遵守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字数或页数限制);
(二)被投诉人及其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三)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当注明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与被投诉人进行联络的首选联络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联络地址;
(四)如果投诉人在投诉书中选择一人专家组审理案件,则应当声明被投诉人是否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
(五)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选择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应当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公布的专家名单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三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写明专家姓名。被投诉人也可以授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代其指定专家;
(六)如果存在就同一域名争议所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该程序是否已经完结,都应当加以说明,并提交被投诉人能够获得的、与该程序有关的全部资料;
(七)已经按本规则规定向投诉人发送或传送答辩书副本的声明;
(八)答辩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经被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被投诉人确认,有关答辩是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而进行的。就本人所知,答辩书所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有关答辩及主张仅针对投诉人,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员及域名注册代理机构。”
(九)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三、提交答辩期限的延长
应被投诉人的请求,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当事人也可协议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但须征得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