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原产地标记管理。所谓的原产地标记是指外国产品进入我国或者我国商品出口海外须在包装上加印生成国原产地的标志,这一办法可以使货品的来源明确,能够让消费者明确知道这一商品的来源。今天华律小编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中国—秘鲁自贸协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配合中秘自贸区实施,海关总署制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中国—秘鲁自贸协定》同步实施。
《办法》对中秘自贸区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其管理程序作出详细规定,涵盖了原产地规则、直接运输规则、货物进出口环节的海关监管、原产地证书签证程序、原产地核查等内容。《中国—秘鲁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全部适用该《办法》。即《办法》不仅适用于中国从秘鲁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也适用中国向秘鲁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原产地认定
《办法》明确了判定进口货物原产国为秘鲁的三种标准:
完全获得的即在秘鲁完全获得或生产的。根据《办法》规定,适用这一标准的货物包括在秘鲁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在秘鲁境内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产品、从秘鲁领土提取的矿物质等10种货物。
在秘鲁境内全部使用中国或者秘鲁原产材料生产的在货物生产过程中可能有非秘鲁原产的要素投入(例如,生产用电、用油等),但全部使用中国或者秘鲁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仍应视为秘鲁原产货物。
在秘鲁境内采用非中国或者秘鲁原产的材料生产的其前提条件是这些非原产材料在秘鲁生产加工后所制成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国—秘鲁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表中对应税目项下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加工工序等要求。《办法》的附件1是以《协调制度》6位数编码为基础的原产地标准表,对于任何使用非秘鲁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应当依据标准表中该货物税目所对应的原产地标准判定其原产地。
对于上述第二类及第三类货物,符合《办法》第七条累积规则和第八条微小含量规定的,仍应视为秘鲁原产的货物。
《办法》对判定货物原产地的补充规则作了规定。例如,哪些加工或者处理视为微小加工或处理,不得赋予原产地资格?成套货物的原产地如何确定?运输用、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对货物原产地的判定有何影响?附件、备件、工具以及货物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中性成分对货物原产地有何作用?如何区分可互换材料等。
此外,《办法》还对展览货物适用协定税率的条件作出了特别规定。
直接运输规则
根据《办法》规定,符合直接运输要求的有两种情况:
货物从秘鲁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货物经过了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转运,但是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未进入转运地进行贸易或者消费;未做除装卸、重新包装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在转运地停留时间不超过3个月。
要证明货物符合上述条件,进口人必须提交相应的单证,包括联运提单、转运地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在转运时必须提供),或者其他符合进口地海关要求的证明文件。根据海关规定,对于集装箱运输货物,在进口人无法提交转运地证明文件的情况下,海关通过对货物进行查验,能够确定货物符合直接运输规则的,可以免予提交转运地证明文件。
海关程序
进口申报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首先应当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报关单,并同时提交由秘鲁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或原产地声明(对总值不超过600美元的货物适用)。此外,还要提交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及在上文中提到的其它相关运输单证。
如果进口人不能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但是货物确属秘鲁原产,并且要申报享受协定税率,那么进口人应当提交使用《办法》附件4规定格式的原产资格申明,作为补充申报。
所以,对货物原产资格进行申报时,进口人必须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原产资格申明这三者之一,凡是在向海关申报时未提交上述三种单证之一的,即使货物通关后补交原产地证书,货物也将不能享受协定税率。
对原产地证书的要求主要包括安全特征(签证官员签名、机构印章等)与秘鲁通知中国海关的备案资料相符、所列货物为同一批次货物等。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可以补发,被盗、遗失或损毁时可以申请签发副本。
出口申报
《办法》规定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中国—秘鲁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或者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复印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开始,海关公布的各项原产地管理办法和规定都纳入了这条规定,以加强对自贸区项下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退税及退还保证金
按照《办法》规定,对上文中所提到的提交了原产资格申明的货物,海关可以先按一般进口货物应缴的税款计征保证金,进口人可以自交纳保证金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以及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申请退还保证金。经海关批准,保证金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如果有关货物在进口时已按一般贸易货物征税,在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自缴税之日起1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退税。
其他规定
原产地标记管理《办法》规定《中国—秘鲁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应当与依照本办法确定的货物原产地相一致。
原产地核查《办法》中明确了海关对进口货物启动核查的条件及4种核查方式,海关可以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商或生产商、秘鲁主管机构提供信息或协助核查,也可开展跨境实地核查。
以上就是华律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原产地标记的相关知识,最后小编要说一下,凡是进出口的产品必须应当按照相关办法在海关进行申报,如果在产品外观上并没有原产国标志,说明该产品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是走私产品。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进入若悠网,咨询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