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在美国学习期间完成了一项产品发明,
于
2006
年
12
月
2
日在美国提出
了专利申请,并于
2007
年
5
月
7
日就相同产品在我国提出专利申请,同时提交
了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及相关文件。
甲企业
2006
年
10
月开始在北京制造相同
产品,刘某获得专利权后,甲企业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
2010
年
2
月刘某许
可乙企业在北京独家生产该产品,
同年刘实自己也在北京建厂生产该产品。
2010
年
5
月,
丙企业未经刘某的同意,
从美国购买、
进口了合法生产的该专利产品在
中国销售。
案例分析:
从案情可知,
刘某在美国发明了一项产品,
于
2006
年
12
月
2
日在美国提出
了专利申请,并于
2007
年
5
月
7
日就相同产品在我国提出专利申请,根据我国
专利法第
29
条优先权的规定,刘某在中国的申请享有外国优先权,可以以在美
国的申请日视为在中国提出申请,也就是说,刘某在中国提出申请专利日是在
2006
年
12
月
2
日。
案中,
中国甲企业于
2006
年
10
月开始在北京制造相同产品,
是早于刘某提
出专利申请的,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先用权的规定,
甲企业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
制造而并没有侵犯刘某的专利权,
也没有侵犯到乙企业的独家实施权。
刘某独家
许可乙企业实施专利权后,
又自己在北京建厂生产该产品,
根据我国专利法关于
独家许可的规定,
进行独家许可后,
专利权人也不得在行使该专利权,
所以刘某
在北京建厂生产该产品是侵犯了乙企业的独家实施权,
乙企业可以请求刘某停止
侵权。
丙企业在未经刘某允许,
从美国购买、
进口了合法生产的该专利产品在中国
销售,
这一行为根据我国专利法关于平行进口权的规定,
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
同意,
不得进口其专利产品。
丙企业的行为侵犯了刘某的专利权,
刘某可以请求
丙企业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此案例涉及了专利法中关于外国优先权日的规定,
决定了刘某在中国提出专
利申请的日期,
从而决定了甲企业的先用权,
可见专利权案例中,
提出专利申请
的日期很关键。
另外本案涉及了专利许可的相关知识,
考察独家许可的专利权主
体范围,
决定了其他人的侵权事由。
最后就是关于专利权的内容的知识,
本案例
要求很好的掌握平行进口权的内涵。
案情简介:
刘某在美国学习期间完成了一项产品发明,
于
2006
年
12
月
2
日在美国提出
了专利申请,并于
2007
年
5
月
7
日就相同产品在我国提出专利申请,同时提交
了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及相关文件。
甲企业
2006
年
10
月开始在北京制造相同
产品,刘某获得专利权后,甲企业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
2010
年
2
月刘某许
可乙企业在北京独家生产该产品,
同年刘实自己也在北京建厂生产该产品。
2010
年
5
月,
丙企业未经刘某的同意,
从美国购买、
进口了合法生产的该专利产品在
中国销售。
案例分析:
从案情可知,
刘某在美国发明了一项产品,
于
2006
年
12
月
2
日在美国提出
了专利申请,并于
2007
年
5
月
7
日就相同产品在我国提出专利申请,根据我国
专利法第
29
条优先权的规定,刘某在中国的申请享有外国优先权,可以以在美
国的申请日视为在中国提出申请,也就是说,刘某在中国提出申请专利日是在
2006
年
12
月
2
日。
案中,
中国甲企业于
2006
年
10
月开始在北京制造相同产品,
是早于刘某提
出专利申请的,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先用权的规定,
甲企业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
制造而并没有侵犯刘某的专利权,
也没有侵犯到乙企业的独家实施权。
刘某独家
许可乙企业实施专利权后,
又自己在北京建厂生产该产品,
根据我国专利法关于
独家许可的规定,
进行独家许可后,
专利权人也不得在行使该专利权,
所以刘某
在北京建厂生产该产品是侵犯了乙企业的独家实施权,
乙企业可以请求刘某停止
侵权。
丙企业在未经刘某允许,
从美国购买、
进口了合法生产的该专利产品在中国
销售,
这一行为根据我国专利法关于平行进口权的规定,
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
同意,
不得进口其专利产品。
丙企业的行为侵犯了刘某的专利权,
刘某可以请求
丙企业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此案例涉及了专利法中关于外国优先权日的规定,
决定了刘某在中国提出专
利申请的日期,
从而决定了甲企业的先用权,
可见专利权案例中,
提出专利申请
的日期很关键。
另外本案涉及了专利许可的相关知识,
考察独家许可的专利权主
体范围,
决定了其他人的侵权事由。
最后就是关于专利权的内容的知识,
本案例
要求很好的掌握平行进口权的内涵。
案情简介:刘某在美国学习期间完成了一项产品发明,于2006年12月2日在美国提出了专利申请,并于2007年5月7日就相同产品在我国提出专利申请,同时提交了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及相关文件。甲企业2006年10月开始在北京制造相同产品,刘某获得专利权后,甲企业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2010年2月刘某许可乙企业在北京独家生产该产品,同年刘实自己也在北京建厂生产该产品。2010年5月,丙企业未经刘某的同意,从美国购买、进口了合法生产的该专利产品在中国销售。
法律咨询师分析:从案情可知,刘某在美国发明了一项产品,于2006年12月2日在美国提出了专利申请,并于2007年5月7日就相同产品在我国提出专利申请,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9条优先权的规定,刘某在中国的申请享有外国优先权,可以以在美国的申请日视为在中国提出申请,也就是说,刘某在中国提出申请专利日是在2006年12月2日。
案中,中国甲企业于2006年10月开始在北京制造相同产品,是早于刘某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我国专利法的先用权的规定,甲企业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而并没有侵犯刘某的专利权,也没有侵犯到乙企业的独家实施权。刘某独家许可乙企业实施专利权后,又自己在北京建厂生产该产品,根据我国专利法关于独家许可的规定,进行独家许可后,专利权人也不得在行使该专利权,所以刘某在北京建厂生产该产品是侵犯了乙企业的独家实施权,乙企业可以请求刘某停止侵权。
丙企业在未经刘某允许,从美国购买、进口了合法生产的该专利产品在中国销售,这一行为根据我国专利法关于平行进口权的规定,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不得进口其专利产品。丙企业的行为侵犯了刘某的专利权,刘某可以请求丙企业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此案例涉及了专利法中关于外国优先权日的规定,决定了刘某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从而决定了甲企业的先用权,可见专利权案例中,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很关键。另外本案涉及了专利许可的相关知识,考察独家许可的专利权主体范围,决定了其他人的侵权事由。最后就是关于专利权的内容的知识,本案例要求很好的掌握平行进口权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