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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柳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9月27日,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摄影作品《羁.留》系列1-2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原告用该系列摄影作品做进一步商业增值开发。被告在其运营的商业网站“某网”上刊登《羁.留》作品中的一张照片,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财产权。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某网”上的侵权照片;二、赔偿经济损共计人民币20,0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31日前赔偿原告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元;
二、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75元;由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7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顾文凯
审判员朱强
代理审判员王维佳
书记员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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