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增强我州全社会创造、管理、运用、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围绕支柱产业、特色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扶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好的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大对传统文化和遗传资源的保护及利用的力度,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特规定本申请程序。
二、资助的对象是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
三、资助的范围包括:
1、在我国申请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2、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地理标志的申请、登记或注册;
3、发明专利的实施及产业化;
4、传统文化和遗传资源的保护与运用的研究;
5、企业事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6其他确需资助的知识产权事业。
四、申请资助的条件:
1、申请知识产权资助的,应符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我州的产业发展方向和具有市场前景。
2、申请资助属于第三条第(一)项的,在获得专利权后的前3年,凭每年所缴纳的专利维持费用发票提出。
3、申请资助属于第三条第(二)项的,应在缴纳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4、申请资助属于第三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应于每年3月30日前提出;申请资助属于第三条第(三)项的项目还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稳定的专利权。
四、申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资助的,申请人应填写“黔南州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社团登记等);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示身份证或在黔南创业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2、受理知识产权申请的部门开具的缴纳知识产权费用的发票、出具的相关凭证的复印件;委托代理的,应提供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发票;
3、完整的知识产权申请文件的复印件;
4、申请资助属于第三条第(一)项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授权证书复印件;
5、州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资助属于第三条第(一)项的,优先支持重点产业和重点行业,在资助的三年内,每年分别按维持费用的实际发生额的70%、60%、50%拨付;申请资助属于第三条第(二)项和第三条第(四)至第(六)项的,按一定比例拨付。
六、申请资助属于第三条第(三)项的,按黔南专利实施及产业化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