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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1981年联合国贸易发展组织起草的《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技术转让的对象是:
1、某种产品的制造技术;
2、某种工艺流程的应用知识;
3、为社会提供某种服务的技术.
以上三方面的知识、技术作为技术贸易的对象,也是技术贸易的标的。它与有形商品,诸如机器设备的买卖有很大的区别。习惯上把前者称为"软件",把后者称为"硬件",就是因为技术是无形商品。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应当写明:
1、转让技术的具体内容、范围和要求;
2、该转让技术在应用中达标的考核方法、检验标准、期限、措施及风险责任的承担;
3、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4、与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这4项内容作为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已写进了1988年1月20日施行的我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列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同时《细则》第九条还规定:"供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或者文件资料完整、准确、有效,能够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目标。技术文件交付的时间应当符合受方工程的计划进度要求。"业务人员在写就合同时,应当具体体现上述第九条的规定。
更为重要的是要在实务中注意:对所转让或许可的技术应当达到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包括对使用合同项下的技术生产产品的质量做出合理的约定。因为这将直接关系到国际技术贸易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