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竞争已经从军事竞争发展到军事、经济两方面的竞争,而经济竞争中知识产权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一国家拥有大量的知识产权就能成为国家的核发竞争力,那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怎样的?下面由广州知识产权律师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也叫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1994年9月,我国开始对知识产权实施边境保护,目前,我国海关已经建立起一套包括报关单证审核、进出口货物检验、对侵权货物的扣留和调查、对违法进出口人进行处罚以及对侵权货物进行处置等环节在内的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具有什么好处
(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贸对于一个国家越来越重要,而货物进出境也越来越称为国际商贸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在这一环中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可以起到事倍功半的作用。
(二)海关作为国家的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可以行使《海关法》等赋予的相关权力:
(1)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2)查问违法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3)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法的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等等。上述权力的设定和有效行使,保证了海关在查处进出口侵权货物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三)海关的垂直领导体制,能够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打假工作的干扰。海关作为进出境惯例机关,具备发现和查处侵权货物的手段,在进出境环节能够有效打击侵权货物。海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口侵权或的处罚比较严厉,能够形成有效的制裁和震慑。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问题有哪些
(一)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客体的范围过于狭窄。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邻接权,但是这种客体范围的规定并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例如就商标权来说,他依然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重点,但不能局限于商标权,还要保护与商标权有密切联系的商号权、知识商品的包装权。因为在实践中发现侵权者极易利用这三者相互联系的权利在边境保护中的漏洞来规避边境保护法律制度。只有对这些权利加以保护,才能为合法商人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2、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海关保护的成本过高,权利人行使海关保护限制太多。《条例》对申请保护程序的启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主要包括:(1)对申请书的要求申请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向海关提交书。申请书必须包括知识产权其及权利人的情况、侵权嫌疑货物及其收发货物人的情况、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口岸、时间和运输工具等的内容。对于证据。当权利人要申请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须向海关提供足以证明侵权明显存在的证据。(3)对担保的要求。在依申请扣留的程序中,权利人应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若权利人要向海关提出申请,必须事先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掌握了准确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信息,才能提出符合要求的申请。由此可见,权利人申请权利保护的时间、金钱成本都相当的高不(4)申请海关保护费用过重。权利人要申请知识产权备案的,要交纳一笔备案费;权利人要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还要提供一笔价额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这些规定都不利于权利人积极行使其权利保护。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过于负责。首先,在权利人将知识产权申请向海关备案时,《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了不予备案的情形,其中第2项规定“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这种规定是不合理的。在实际中,按着这个权利人的代理人将不能申请知识产权备案。
4、一些条文规定太过于简单、笼统,不具有实际操作性。比如《条例》第7条是申请书的内容是“知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相关信息”。此处关于“相关信息”的规定不够严谨具体。第28条规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规定的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此条中没有规定”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具体标准,缺乏实际操作。
(二)海关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高。其次,执法透明度不高。并且在实体上规定了海关对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在程序上没有建立起一套统一透明的执法制度,特别是对采取中止放行或者扣留措施后的方式期限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海关的执法随意性较大。
(三)企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不少企业仍然只热衷于传统的经营模式,关注销售额和市场份额等眼前利益,而且普遍认为,这种的现实的利益大于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所能带来的利益。这种普遍存在的“重市场业绩,轻知识产权”的问题反过来又制约企业申请知识产权的积极性,严重损害了企业的竞争力。另外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地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割裂开来,并未将已注册或授权的商标和专利权及时在海关总署进行知识产权备案。权利人普遍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也缺乏专职的知识产权保护人员,与执法部门联系配合主动性相对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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