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审查一般是对专利权进行的审查。是指审查是对专利权的提交文件,以及分辨申请专利权的类别,或者是申请专利的实用性以及新颖性进行审核。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依职权实质审查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依职权实质审查
由于复审程序本身是申请人因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可见其首要属性应当定位于“提供救济”;同时,复审程序还承担着“通过必要的延续审批来提高专利授权的质量和审查效能,以实现申请人和社会公众间利益平衡”的责任,因此适宜将“延续审批”的属性看作是对于首要属性的必要补充。由上述分析可知,正是基于“延续审批”属性的要求,复审程序中合议组才可以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审查;也正是综合考虑了依职权审查对于复审当事人、社会公众、复审行政效率、专利审查质量以及在先审级等方面的影响,合议组才会选择最优的平衡点,决定是否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审查。
一般来说,在确定是否有必要引入依职权审查行为时,需要结合复审案件的具体案情,综合考量以下因素:(1)就复审当事人而言,上述依职权审查行为的引入是否出于从实质上解决在先审级与复审请求人之间争议的需要,是否超出了复审请求人对依职权审查的合理预期程度;(2)就复审行政效率而言,是否出于避免不合理延长审批周期的要求;(3)就专利审查质量而言,是否属于基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得到的结论,同时还要通过分析专利申请对所属领域做出的贡献及其授权前景,判断进一步充分审查的合理性;(4)就在先审级和社会公众而言,由此作出的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是否会对在先审级和社会公众产生指引效应。在此基础上,合理适当地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审查,就可以在提高行政资源的有效利用的同时,有助于更好地解决当事人与在先审级之间的争议点,减少案件在前后审级之间的程序震荡,实现行政行为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的目的。
具体就“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而言,这类缺陷与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相近似或密切相关,在解决驳回决定所引发的争议的基础上,引入这些性质相同的缺陷进行审查,既有利于提高审查效能,也有利于复审请求人针对同类问题一并作出修改与回应,免受程序振荡和延长的负面影响,同时不会给合议组增加额外的工作量,值得提倡和推广。
实行审查是指审查的机关一般是专利局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是对专利的各方面进行审核。如有与以前的申请专利有相同的,则专利局有权退回。以上就是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依职权实质审查的相关内容,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