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申请的时候需要对材料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的,只有经过了实质性的审查专利才能够加以申请通过。审查的方法也是有很多的。抽象的理论比较不能理解,今天若悠网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材料的实质审查的案例来告诉大家相关问题。
一、“特征比较”法
“特征比较”法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得到普遍运用和认可。但在实质审查程序中,是否有必要运用以及如何运用“特征比较”法,还鲜见文章论述。由于专利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的特殊性,还需要仔细研究和探索如何将“特征比较”法运用到专利实质审查程序中。
本文以一个实际案例为例,说明“特征比较”法的基本思路。
案例介绍
题为“单板大容量数字时分交换网络”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99109931,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以两份对比文件相结合为证据,认为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并接着指出,权利要求2、6和7无创造性。笔者运用“特征比较”法,将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2披露的技术特征相对照,逐一比较分析,得出该发明专利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审查员对笔者的分析表示认可,最终授予了专利权。
运用“特征比较”法撰写意见陈述书的步骤
笔者借助于方法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介绍运用“特征比较”法撰写意见陈述书的步骤:
首先,开宗明义地提出申请人不同意申请员的意见;
将审查员的审查意见要点归纳后,一一列出;
将对比文件的公开号(或者出版刊物),公开日期列出
将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2披露的技术特征列出,对应地创建一个表格,对应地填入技术特征;
通过表格,对照说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的哪些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哪些特征与对比文件不同,不同的理由是什么。
“特征比较”法在发明专利申请99109931一案的具体运用
笔者根据上述的“特征比较”法,将审查员的审查意见要点归纳后一一列出,并将对比文件的公开号(或者出版刊物),公开日期列出后,分析了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和对比文件1、2所披露的技术特征。
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是:串并转换模块、并串转换模块、1×n数据存储单元压缩矩阵、地址比较模块、控制存储模块;
对比文件1所披露的技术特征为:多个串/并转换单元、多个并/串转换单元、多个数据存储单元、多个控制存储单元;
对比文件2所披露的技术特征为:地址控制存储单元。
其实在很多时候材料的实质审查是在专利中一个比较专业的领域,但是相关的材料的种类和内容大家还是要多多斟酌。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若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