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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申请实质审查请求应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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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在以往是一个比较繁琐的程序,申请人需要带着很多的材料去申请机关进行申请,如果说材料不怎么多的话还需要不断进行补办。电子申请实质审查请求应该怎么写呢?今天若悠网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电子申请实质审查请求

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只有发明专利申请需要办理这一手续。实审请求可以在申请的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申请后提出,但最晚应当在自申请日起3年之内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的或者因手续不合格被视为未提出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实审请求的应当提交单独的实质审查请求书。提出实审请求只有缴纳实质审查费后才生效。但是提出实审请求后,未缴纳实审费的,专利局并不马上发出实审请求视为未提出的通知,而是等待自申请日起满3年,若申请人仍未缴纳实质审查费或未缴足时,发出申请视为撤回的通知。  

申请人提出实审请求并缴纳实质审查费的,专利局将对实审请求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要求的,将视情况发出实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或补正通知,并写明不合格原因。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的,应当在审查员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申请人收到实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的,应当在自申请日起3年内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新的实审请求书。实审请求经审查合格的,专利局将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期满未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专利局将作出视为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通知,并通知申请人。

实质审查请求合格,在进入实质审查前,审查员将发出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应当提交申请日以前(要求优先权的在优先权日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该发明专利已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专利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在提出实审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专利实质审查简介

实质审查亦称完全审查制度,1836年创设于美国。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发明创造的数量日益增多,登记制往往使没有任何科学技术价值的申请也获得专利权,这引起了许多专利使用者的不满,因此舆论要求对发明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即除形式审查外,还要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实质审查,再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实质审查制中又分为即时审查制和延迟审查制两种。

1.即时审查制,又称为一次性审查制。即专利局对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无需申请人提实质审查请求,就随即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即时审查制的优点是可以确保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质量,减少诉讼纠纷,这使审查程序得到一定的简化。其缺点是审批时间较长,且需要有庞大的专利审查机构。目前,美国、苏联、加拿大、瑞典、印度等国家实行这种审查制度。

2.延迟审查制,又叫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即专利局在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先将申请案公开,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的任一时间请求实质审查,待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后,在已公开的情况下,专利局才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被视为自动撤回申请。各国规定请求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不同,大致2~7年。日本、西德、荷兰等为7年,澳大利亚等国为5年,巴西为2年,我国则为3年。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的优点是:加速了专利信息的交流;给申请人充分时间来考虑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什么时候提出实审请求,申请人中有一部分将根据实际情况放弃实质审查请求的,从申请人来讲避免了被驳回,节约了审查费用,从专利局来讲减轻了审批的工作量,使审查员能集中精力审查处理那些提出实审请求的专利申请案。但是,这种审查制时间太长,使专利申请案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容易造成纠纷。另外从早期公开到颁发专利证书这一段时间是法律上的临时保护期,在这期间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可靠的保护。总的来说,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综合了形式审查和即时审查制的优点,解决了专利制度发展历史上出现的比较尖锐的矛盾,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有关电子申请实质审查请求的知识的介绍了。不得不说这种实质审查的有关内容还是很多的,大家在申请专利的时候一定要提前了解相关的政策。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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