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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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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对于专利复审阶段的审查范围,尤其是依职权审查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范围,专利申请人与审查员之间在认识上存在较多分歧。那么,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如何界定?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审查指南》中未明确规定“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的适用范围,但是由于其作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复审程序中可以进行依职权原则超出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范围进行审查的例外情形,故有必要对“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进行相应界定。由于复审程序系基于专利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同时在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将进行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而在前述二个审查阶段均可能出现由于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予以驳回的情形,专利申请人亦可以因不服驳回决定而申请复审,因此“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具体的适用范围必然会因驳回决定审查范围的不同而产生差异。

在发明专利申请中设定初步审查,主要是因为发明专利申请在进行实质审查过程中周期相对较长,如果在实质审查结束后再行公布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可能会造成对同一领域、同一技术问题的重复研究、投资与申请的机率增大,不利于经济整体的发展,也不能有效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因此需要在授予发明专利之前公布发明专利申请内容。由此,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主要是对其申请文件形式是否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所提交的其他与发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形式、是否履行相关缴费义务等进行审查,原则上并不涉及实质问题的审查。另一方面,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性审查是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进行更为深入和全面的审查,特别是就申请保护的发明进行现有技术检索,并审查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最终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当然在此审查过程中对初步审查的内容也必然会予以涉及。正是基于初步审查与实质审查本身的审查范围、方式、内容的差异,其所对应的复审程序也必然存在区别,由此基于上述不同所涉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范围也必然存在差异。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中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进行了规定,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复审程序中不能简单以上述规定为依据而随意对“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范围进行界定;而应当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以避免审级损失、遵循当事人请求为其基本原则,以依职权审查为例外,对“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适用进行严格限定,从而保障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复审程序的基本属性。

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知行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中,明确指出“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创造的创造性是指其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是否具备创造性是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必要条件。评价创造性时,不仅要考虑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创造所属的技术领域以及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因此,不宜将《专利审查指南》列明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扩大解释到创造性。”

在弄清楚如何界定之后对于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的范围就有认识,对于发明专利的申请有一定的帮助。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若悠网欢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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