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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要进行民诉实质审查吗

发布时间:  浏览: 405 次  来源:网络

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如果协商不成的,是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想要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话,第一步就是需要进行立案。那么,如果立案要进行民诉实质审查吗?下面,若悠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案实行的是立案登记制,是不会对立案条件进行实质审查的。

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的区别

(一)立案审查制的定义

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

(二)立案登记制的定义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三)两者的不同

1、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

2、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3、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登记立案范围、登记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机制、制裁违法滥诉、切实加强立案监督六个方面,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2、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3、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4、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5、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若悠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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