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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实质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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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票据市场中,当事人交易的时候,双方当事人是需要履行相关的权利义务的。对于付款人来说,是有实质审查义务的。如果不履行该义务的话,由此带来的损失需要自己承担。那么,实质审查义务是怎样的呢?下面,若悠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实质实质审查义务

所谓实质审查义务,是指票据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对持票人(提示付款人)是否为真实权利人,背书受让票据权利是否真实有效,票据是否伪造、变造等实质性问题进行审查的责任。票据实质审查,通常涉及票据外法律关系,须通过某些票据外的事实,才能确认真伪。

对于流通性及强的票据而言,要求付款人对这些票据外的事实均进行实质审查,逐一确认真伪后才付款,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为票据的无因和完全有价证券性,国际和国内票据法理论,均认为付款人仅有形式审查义务,而无实质审查义务。在票据实务中,票据上所载收款人为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该票据时,持票人为当然合法权利人;若票据经背书转让后,背书连续的票据的持票人,依票据法规定,也当然推定为合法权利人。对上述权利人的审查,仅依票据上记载即可确认。至于持票人是否真实权利人,收款人是否具有合法收款资格,代为取款的代理人是否有合法代理权等实质性问题,付款人均无审查义务。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付款人应对持票人提示付款的票据是否伪造、变造等,应负责审查,对伪造、变造票据付款的,视付款人有“重大过失”,根据上述规定商业银行须承担实质审查义务。

持票人持除出票伪造外的其他伪造票据提示付款的,如果伪造痕迹显而易见(笔迹、墨水、书写工具明显不同)付款人没有足够辨认而付款的,属于重大过失付款,应自负责任。但如果伪造需借助仪器设备且需具有专门技能者才能甄别真伪的,笔者认为,这已超出了付款人的审查能力和范围。不过,对伪造承兑签章的票据付款的,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无论审查有无过错,均应承担再次付款的票据责任。因为承兑签章是付款人自己承兑后在票据上的签名或盖章,付款人对自己的签章应当或者推定能辨认出真伪。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实质审查义务相关内容,在票据市场中,当事人是有实质审核义务的,需要辨别票据的真假,对票据变造进行审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若悠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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