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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疑难解读

发布时间:  浏览: 630 次  来源:网络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就《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通知》第一条规定,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声明》。这一做法有何法律依据?《声明》填写有什么要求?

答:这一做法的具体依据是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该规定简称为“一发明一专利原则”,属于专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是我国特定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下的产物,对推动建立和完善既符合WTO规则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制度产生了积极作用。为此,在新修改的专利法中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化。同时,为严格执行专利法关于“一发明一专利”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声明》表格,规定: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按要求填写两份对应的《声明》表格,即提交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书时填写一份表格,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请求书时填写另一份表格,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当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授权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专利公报中予以公告,并一并公告上述声明。可以说,在程序上,从专利申请到授权,筑起了一道道“禁止重复授权”的屏障。另外,由于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还在进一步修订当中,其他相关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为保护相关申请人的利益,建议这类申请人在办理专利申请手续时提交《声明》。

问:《通知》第二条规定,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填写《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请问这一做法有何法律依据?

答:这一做法的具体依据是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为了规范保密审查请求行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国外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表格。当申请人在向外国申请提交保密审查请求时,只需要按要求认真填写该表格即可。同时,专利法第二十条还规定: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具体是什么规定,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颁布后才能明确,但可以肯定的是,最终的规定必然会着眼于在保护国家利益的同时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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