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近日,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决定》相关内容进行了权威解答。
向外国申请专利要进行保密审查
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专利法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如何正确界定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范围?《决定》明确规定,考虑到研究开发的跨国合作日益增多,将专利法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界定为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决定》同时对提出保密审查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利用遗传功能的需履行披露义务
新专利法增加了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当说明遗传资源来源的规定,《决定》就此作了哪些规定?
《决定》首先明确了“遗传资源”的定义,规定:“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的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
考虑到有的发明创造虽然利用了生物资源,但并未利用遗传功能,不应履行披露遗传资源来源信息的义务,《决定》将“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界定为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决定》明确披露遗传资源来源信息的方式,为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
专利权评价报告需在两月内作出
根据新专利法,实用新型专利权检索报告制度已修改为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明确了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决定》为方便当事人获得专利权评价报告,规定: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后两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明确界定药品实施强制许可范围
新专利法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增加了强制许可的类型,明确了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
《决定》具体将实施强制许可的“未充分实施专利”的条件,界定为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