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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再度完善强制许可制度

发布时间:  浏览: 470 次  来源:网络

“强制许可制度在第一个专利法时就有规定,但是在实际中并没有执行过。不只是中国没有用过,很多国家都没有用过,这点一定要强调,不要总觉得只有中国有问题。”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李明德表示。

1月18日,国务院网站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增加了强制许可的类型,同时明确了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因此,相关的实施细则也必须加以修改。

“专利法增加强制许可制度,主要是落实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另外就是平衡专利人和专利使用者的权益,比如需药品治疗的患者与专利持有者。”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张云才表示。

强制许可使用谨慎

《决定》将实施强制许可的“未充分实施专利”的条件,界定为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的情形。

“简单说,强制许可制度主要施行于需求与供给矛盾非常明显的情况或者紧急情况。过去典型的案例是在非洲最贫穷国家执行。”张云才说。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答问时也表示,对强制许可制度的修订是为了适应应对公共健康危机的需要。

“美国曾经应用过,但只是个案,而且是在危害公共健康、国家紧急状态等情况下会应用,这个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是一致的。”李明德介绍说。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的规定,《决定》将取得“专利权的药品”界定为“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所需的医药领域中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包括取得专利权的制造该产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该产品所需的诊断用品。

据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永波介绍,在国外,医药公司比较关心这个问题,而国内业界对此关注的不多。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一例专利被强制执行。

“2009年有家企业为了生产甲流疫苗,曾经申请强制许可,但目前尚无结论。”李永波告诉记者,除此之外,暂无别的案例。

“毕竟和非洲贫穷国家不同,我国的药品需求和供给还没有达到矛盾过于尖锐的状况,目前没有出现过紧急到需要执行强制许可的事件,即使在SARS这样的状况下。”张云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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