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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有哪些变化?
答:根据新修改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增加了抵触申请,而且抵触申请包括本人或者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
根据新修改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评价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性时,不仅需要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之间的整体比较,还需要将有关外观设计专利与不同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的特征组合进行比较,因此,使得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有所提高。
问:何时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要求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
答: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是新修改专利法首次提出的,因此,只有2009年10月1日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可以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