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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册商标怎么无效?

发布时间:  浏览: 543 次  来源:网络

一、恶意注册商标怎么无效?

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凡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不论在请求保护的成员国注册与否,应禁止他人抢先注册和禁止他人使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6条也包括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因此,如果被国外或其它地区抢注的商标是属于我国的驰名商标,则该抢注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但是否认定与驰名商标却是保护国的法律为准。还有一种是恶意抢注,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的规定,商标未经所有权人授权以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名义注册的,该商标所有人所有权反对该项申请的注册或要求予以撤销,依据此规定,如果抢注人是原商标所有的人代理人或代表人,则这样的抢注行为是违法的,原商标权人可以请求抢注地的当局将该注册行为撤销。

二、对抗措施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个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

1、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2、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标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往来函电,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如果抢注人是原商标所有的人代理人或代表人,则这样的抢注行为是违法的,原商标权人可以请求抢注地的当局将该注册行为撤销,那么被侵权方也是可以向当地的商标局提出异议并要求对方停止使用该商标,如果因为商标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或者损失时,侵权方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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