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方还在用已宣告无效的商标违法吗?
1、《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遇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和对方协商解决纠纷;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如果对赔偿数额双方有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商标无效宣告的其他规定
1、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3、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既然已经是已经宣告无效的商标,那么肯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方执意要用已经宣告无效的商标,自身的企业影响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对任何一方都是无益的,所以被侵权的一方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诉讼,要求停止使用该商标且可以要求一定数额的赔偿,以维护自身的品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