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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交易机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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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交易机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专利交易应当在知识产权的范围内进行处理,中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过去仅分散见于《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全国人大颁布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中,并没有将其认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别。

专利交易是指将专利以有偿的方式在不同的经济主体间的转移。其中,买方取得专利使用权或所有权,卖方获得超额经济利润。专利交易是以货币为媒介的产权,包含产权的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交换。

二、专利交易的运营模式

1.合同式专利交易

任何一宗专利交易都将以合同形式确定。合同式专利交易特指不以专利交易中介机构为传导,而是按照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所设定合同要件,专利出让者与受让人双方自主进行专利交易方式。此类型主要包括专利技术转让协议、专利技术承包协议、专利技术咨询协议、专利技术服务协议和专利技术入股协议等。合同式专利交易一般适用于专利交易主体比较单一、明确,而专利交易标的比较复杂的情形。

2.拍卖式专利交易

拍卖是在众多竞买人的参与下,以价格竞争的方式对拍卖标的进行竞买,每个竞买人只要满足购买能力及相应条件,就可以参加竞价,而且都有出到最高价后得到拍卖标的的机会,其过程相对公开透明,有助于最大限度实现拍卖标的价值。它既是古老的买卖形式,又是现代商品、服务和资产的重要交易方式。诸如英格兰式、荷兰式、密封递价、有底价、无底价、定向、集邮者(又称维克里)、网络等各种拍卖模式,同样适用于专利交易。由于专利无形性,其使用价值难以实物形态展示,其价值与风险也相对难以评估,从而有别于有形资产和商品的流通交易方式。通过拍卖的交易方式,公开市场操作,促进专利实施与流通,以竞价等程序促进专利交易实现利润最大化。

3.招投标式专利交易

招投标式专利交易主要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其基本流程是根据专利供给者、需求者的委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招投标交易机构组织招投标活动。交易棚构和专利供给者共同制定招标书,发布包括拟转让专利信息在内的招投标公告。在特定专利权招标期间内,有适格的竞标人参与登记并递交投标书后,则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招投标会议,公开开标,由交易机构聘请的评标专家组评出中标人,并按约定的条件交接专利与对价。

4.电子竞价式专利交易

电子竞价式专利交易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采用限时、连续、竞争报价的方法,{按照价格优先与时间优先的原则,选择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交易方式。然而,该交易范围遍不止网络拍卖形式。随着信息网络技术与现代专利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电子信息技术本身既成为专利交易的对象,又从技术角度催生了新型的专利交易方式。因此,该种交易并非是一种独立的交易方式,而是因为此种交易方式在现代逐渐普遍,不受时间、地点等传统交易方式限制因素的制约,广泛地渗透到现代专利交易行为及其流程环节中。

5.债务承担式专利交易

在当代,由于有充分发展的市场经济条件做基础,专利权的经济价值作用十分明显。由此,债务承担式专利交易是指专利权人将其拥有的专利权,在适当评估的基础上用于偿还其欠下的债务。此时,专利权既作为交易对象,又起到了一般性偿债资产的作用。

6.期货式或期权式专利交易

期货式专利交易,指期货合约式专利交易,由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专利的标准化合约。它是以专利作为特定的标的物,或称为基础资产,作为期货合约所对应的现货;它是随着期货交易的发展,各国或地区专利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也是以专利作为标的物的新型衍生性金融工具,其实质是在金融领域中将权利和义务分开进行定价,使得权利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对于是否进行专利交易,行使其权利,而义务方必须履行。这种金融衍生工具的最大魅力在于,可以使期权的买方将风险锁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专利交易的相关情况认定在法律上是非常明确的,如果对相关情况不能认定的,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和交易方式来进行处理,特别对相关权利的授权使用上,应当由双方签订合法的交易合同,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避免发生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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