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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宣告无效的效力是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476 次  来源:网络

一、商标宣告无效的效力是什么?

商标宣告无效的效力是不能再继续使用该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或者是通过欺骗以及其他不正当的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会宣告该注册的商标是无效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这种情况以后,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是无效的。

二、一定无效的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日常生活当中,如果发现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说商标方面的权益的话,是可以立即的向商标委员会来提出申请要求对对方的商标来确定无效,而无效之后是绝对不能够再一次的使用这个商标的,否则触犯我国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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