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无效类型具体有哪些
(一)注册商标使用了禁止用作商标的标志
《商标法》第10条规定了禁止用作商标的九项标志,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或标志、官方标志或印记、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标志等等,这些标志如果被注册为商标,或者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中如果含有这些禁用标志中的任何一项,一经发现,该注册商标就应当被宣告无效。
(二)注册商标缺乏显著性
显著性是商标获得注册的必备条件。《商标法》第11条禁止仅仅将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以及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但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第12条规定三维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具有功能性的三维标志不得注册。这些标志本身所具有的通用性使其不宜具备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因而,这类标志如果在没有获得显著性的条件下被注册为商标,一经发现,就应当被宣告无效。
(三)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
主要表现为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文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如申请人伪造营业执照、涂改经营范围等。
(四)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是指申请商标注册时,他人已经在先取得的权利。注册商标如果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则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而应当依法宣告无效。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情形,主要包括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他人的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和包装装潢权相冲突。那么如何判断是否与在先权利冲突呢?商标申请人可登录中国商标网进行商标查询,以判断是否相同或近似。但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与他人的姓名权冲突时,如果该姓名属于重名率很高的姓名,或者是具有其他含义的姓名,即使未得到本人的许可,也很难被认定为冲突;二是地理标志属于一个地方的公有财产,该地区的所有企业都可以标注在自己的产品上以表明产地,已注册的商标使用虚假地理标志,不仅会误导公众,也与该地区的地理标志权相冲突,对此《商标法》第16条规定,注册商标中有虚假地理标志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注册无效的请求,但使用虚假地理标志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商标权的无效需要自己按照有关法律进行一定的了解,毕竟此类问题的处置一旦丧失法律上的支持,问题的解决就会比较严重,但是需要学会理性的对待,在具体的环节上,如果确定自己的商标权存在问题,应当立即禁止有关的商业活动,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