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权的优先权原则国内怎样规定的?
可将本国优先权用作恢复申请权利的一种程序
当在先申请因各种原因被视为撤回时,恢复权利需缴纳1000元恢复费,且恢复时间只有两个月,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理由,如果是在优先权期限内,则可以重新递交一份申请并要求本国优先权,对申请人来讲既经济又方便。
可以用来完善在先申请
在优先权期间内,申请人可以对在先申请补充实施例或者增加新的要素,以完善在先申请,但不得变更在先申请的主题。这种情况下,在先申请已清楚公开的部分可以享有优先权,在后申请新增加的内容不能享有优先权,而以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为判断新增加内容新颖性、创造性的时间标准。专利局不得以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中的某些要素没有包括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权利要求中为理由,而拒绝给予优先权,但以申请文件从整体看来已经明确地写明这些要素为限。申请人通过要求多项国内优先权,可以提出合案申请
专利局不得以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或者由于要求一项或者几项优先权的申请中有一个或者几个要素,没有包括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申请中,而拒绝给予优先权或者拒绝专利申请,但以上述两种情形不违反发明单一性为限。
在优先权期间内,利用优先权规定可以实现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相互转换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如果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如果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例如,当申请人发现了影响在先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文件时,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就相同主题向专利局提交要求优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以确保申请不被驳回。在先申请是一项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限内又完成了该实用新型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就相同主题的产品及生产方法提交发明专利申请,以补充方法发明。可以节约费用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申请人只需支付在后申请的各项费用,而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除已支付的申请费外,其它各项费用都将省去,而达到同样效果的保护,对合案申请好处尤为明显。利用优先权可以延长专利保护的期限
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后,在优先期限届满前提出一个要求在先申请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申请批准后,专利权期限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起计算,从而使专利保护期限延长了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至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这样一个时间段。
使得在中国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后,中国申请人不论是提交PCT国际申请指定中国,还是提交本国申请,都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然而在没有本国优先权情形下,申请人如果不提出PCT申请,而就相同主题向专利局提出第二次本国申请,则不能享有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的建立,使得申请人有机会完善其在先的申请,实现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相互转换,以及实现合案申请等等,给在中国提出第一次申请的人提供了继续申请专利的有利条件,使其同外国申请人一样,能够享受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待遇。
二、申请条件和相关期限
是已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所谓正常国内申请就是指能够确定在该国提交申请日期的一切申请,而不问该申请结果如何。凡依照任何成员国国内法或成员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规定属于正常国别的申请。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申请期限则为6个月。上述期限从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提出申请的当天不计入期限入内。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被请求保护国家的法定假日或主管机关当天不办理申请,则该期限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与第一次申请内容相同的申请,后来又在同一国家被提出时,如果前一次申请已被撤回、放弃或驳回,并没有提供给公众审阅,也没有遗留任何未定的权利,并且也没有成为请求优先权的依据,则后来的申请应被认为是第一次申请。其提出日期应该作为优先权期限的起算期,前一次申请不能成为请求优先权的根据。
如根据以实用新型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在一个国家提出外观设计申请时,其优先权期限应与对外观设计规定的优先权期限相同;在一国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在一个国家提出实用新型申请也是允许的,反之亦然,优先权申请期限以后以申请的期限为准。
综上所述,我国对于专利优先权的规定包含了该项权利的行使时间和行使期限以及行使条件等等情况。专利优先权有助于恢复专利的行使权,但是这个时间和期限是有规定的,要是办理申请必须要在这个具体的时间段内进行操作否则就会办理不成功错过它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