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宣告商标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按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规定:已注册的商标,若违反商标法第十、十一、十二条所规定,或是以欺骗手法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法使商标申请注册成功的,商标局将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而且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而以下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
1.商标中含有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其具体包括情形如下:
第一种是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禁止使用标志的商标。
第二种是使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
2.以欺骗手法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法商标申请注册成功的。其具体包括情形如下:
第一中是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所谓欺骗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第二种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法商标申请注册成功的。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法,一般是指申请人采取欺骗手法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法,如通过给经办人好处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对于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若具备宣告无效的条件的,会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也可以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二、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的流程
1、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我国的工商部门和商标管理部门对经济市场上的商标进行监管,保护我国商标的正常使用。一旦违反我国的商标管理规定的,应积极的进行办理,宣告这类商标的违法。商标持有人可以提出行政异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