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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创造中属于职务成果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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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明创造中属于职务成果的有哪些?

(1) 职务发明创造,包括职务发明专利、职务实用新型专利和职务外观设计专利。

(2) 职务作品

(3) 职务技术成果各级各类组织(包括政府机关) 立项所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成果,极大多数表现为职务技术成果。有的技术成果可以申请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的技术成果即是职务发明创造,本文所称职务技术成果不包括职务发明创造。

(4) 单位商业秘密,是指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所掌握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智力成果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 无形性;

(2) 高额收益性;

(3) 许可使用性。智力成果可以在同一时间由多个主体同时反复使用,其使用可带来经济效益,甚至高额收益。智力成果的这些性质决定其管理、开发和利用的难度很大,但意义重大。职务成果除具有上述基本特征外,还有以下特有属性:

(1) 职务成果权利主体一般为单位。特定情形下,智力成果创作人也可以成为职务成果的主体,如创作作品的作者可以成为职务成果的主体。

(2) 职务成果的主要权益属于单位。包括所有权、使用权、转让与许可权、收益权,以及职务成果归个人时的优先使用权,等等。非职务成果的所有权益均属个人。职务成果的权益属于完成该成果的个人所在单位,从权利和义务一致的角度来看,这一原则也是合理的。拿单位的工资就要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由此产生的职务成果的主要权益,自然归单位;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成果的的主要权益归单位,道理也是一样的。

(3) 完成人享有职务成果的人身权和部分财产权。如署名权、标识权、荣誉权;获得奖励权、报酬权,成果许可或转让后分成的权利、优先受让的权利,等等。尽管职务成果的完成属于完成人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是职务成果的最终完成凝聚了该项成果完成人创造性的劳动。所以,职务成果完成人应当享有该职务成果的人身权和部分财产权。

(4) 职务成果体现了职务成果完成人与所属单位的隶属关系,即劳动法或者类似劳动法(例如国家公务员同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之间) 的法律关系。职务成果与一般的智力成果不同,职务成果的产生总是与单位密不可分。单位的工作性质及其物质技术条件对该项智力成果的产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没有单位的参与,该项智力成果不可能被行为人所完成。同时,职务成果完成人的创造性劳动对成果的产生,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单位的工作性质或是其物质技术条件与完成人的脑力劳动相结合从而产生了该项职务成果。所以,职务成果的主要权利一般归属单位,成果完成人享有人身权和部分财产权,体现两者间的劳动法或者类似劳动法的法律关系。

所以职务成果不等于职务作品,我们看到职务作品包含在职务成果当中。这些职务成果具有的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可以为本单位创造相应的利润,但是,职务成果其实也是依靠公司的具体工作人员完成的,所以相关的工作人员可以凭借职务成果获取奖金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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