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商标通用化无效的判定依据是什么?
第一,要看这个商标名称本身含义是否是对这类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等特点的直接叙述。
第二,要看商标权人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将该商标作为了商品名称使用,客观上是否淡化了该名称作为一个商标的显著性特征。
第三,同行和消费者是否已经普遍将该商标名称作为一种商品通用名称加以使用。
二、如何防止商标通用化
1、选择显著性强的标识
若商标的含义与所指商品的特点和用途,密切相关,如使用不当,很容易会变成商品的通用名称。而且,显著性不强的商标容易被他人以合理使用为抗辩事由,使用在自己的商品上。所以,在注册申请时应选择显著性较强的商标,从而防止被淡化使用。
2、正确使用注册商标。
(1)权利人应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且作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例如优盘案件,优盘成为通用名称,是由于朗科公司将优盘作为商品名称不正当使用所致。
(2)同时推出商标和新产品时,一定要正确区分商品名称和商标。因为在新产品上市之初,很容易用商标去命名商品,由此造成商标逐渐通用化。
(3)权利人尤其要防止商标作为商品名称被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具书、词典等文件中。这类情况,在药品名称和商标冲突的案例中,尤为突出。
3、实施积极主动的维权行动
权利人若发现他人将其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其他描述性说明等,应当及时启动维权行动,要求立即停止不当使用行为,甚至刊登报纸杂志公告。权利人的维权必须及时,以免丧失权利的救济途径。进一步放纵他人的不正当使用,会导致商标通用成为既成事实,到时亡羊补牢为时晚矣。就如“拍客”案件、“优盘”案件。
对于注册商标通用化的具体判定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注册商标在注册使用时,不得存在侵犯他人商标的注册使用权的情况,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存在异议的,还可以向司法机关起诉来要求维护相关法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