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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代理服务协议的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516 次  来源:网络

一、商标无效宣告代理服务协议的规定是什么?

商标无效宣告代理服务协议的规定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当事人对商标无效宣告不服怎么办?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商标无效的宣告的话,必须是由个人或者是单位内部的人员来进行一个申请,申请完毕之后还需要进行一个层层的审理,只有这样的一种多方面多层次的整理,才能够最终的来达到这样的一种商标无效的认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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