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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撤诉申请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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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侵权案件撤诉申请方式是什么?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商标法》在第一条就明确了 “保护商标专用权以及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的立法宗旨。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既具有民事财产权性质,也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商标专用权被侵害主要为商标信誉的损害,损害的后果体现为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造成商标权人商品所占市场份额的缩少和利润的减少,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分别从不同角度制止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其责任承担的方式、内容、性质、目的及后果也是完全不同的。

民事责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主要目的是补偿商标权利人遭受的损失,是侵权人对商标权利人承担的责任,是一种私法责任。追究民事责任是解决“赔”的问题,而不是为了惩罚;而行政责任是指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执法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人所给予的一种行政惩诫措施,主要是通过惩罚以维护行政管理秩序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商标侵权人对国家承担的责任,是一种公法责任。追究行政责任既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又是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行政执法机关不能随意放弃。

《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工具,并可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商标注册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既享有使用、收益、处置和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拥有选择民事诉讼途径或行政途径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也可以放弃对侵权人民事责任的追究,但其不能免除商标侵权行为人所依法要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四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从行政执法角度而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有保护商标专用权、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法定职能。针对商标权行政保护的特殊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2004年4月15日作出的《关于当事人协商解决后,如何追究侵权行政法律责任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协商解决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撤诉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是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以及情节轻重等具体情况,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侵权人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在商标侵权案件之中,如果当事人和侵权方达成了相关一致的决定,可以进行相关的撤诉行为。撤诉之后双方可以签订相关的合约,然后要求侵权方进行一定的相关赔偿以及停止侵害,或者是将商标权给予对方进行一定的使用权。但是双方还是要进行相关的出具调解书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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