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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的起因是怎么样规定的?

发布时间:  浏览: 413 次  来源:网络

一、著作权保护的起因是怎么样规定的?

著作权保护的起因是由于我们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所进行一定的保护,这也就是保护具体的一种原创性的表达方式,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是相对著作权非自动取得原则而言的。具体而言,符合著作权法规定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能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产生著作权。一个具体的表达形式能自动产生著作权的条件是:

(1)该表达形式已经以某种方式表现出来,能被人们感知。

(2)该表达形式属于著作权法规定之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的作品。

(3)该表达式的原作者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

《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即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著作权形式条件

形式条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后,是不附加其他条件就享有著作权,还是附加一定条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才能获得著作。主要分为三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是,以作品的产生为条件自动取得著作权。对外国人而言或同一国际公约缔约国之外的人,著作权则因作品在该国出版或以其他形式被使用而自动取得。人们通常称这种做法为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也称无手续原则。在已经建立著作权法制的国家,大多数实行这一原则。

第二种做法是,除了作品创作出来以外,还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获得著作权。但是,登记的时机和办法,实行登记制的国家又各有区别。我国历史上《大清著作权律》以及后来的《中华民国著作权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都曾实行过登记制。此外,有些国家虽然实行登记制,但并不以登记作为获得著作权的条件,而是分别作为确认著作权的条件,方便著作权确权诉讼的手段和国家有关部门有效收藏作品的措施。《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都没有关于作品登记才能获得著作权的规定。所以,这两个公约的某些实行作品登记制的成员国,有关要求登记的规定,其法律效力只及于本国作者。对公约其他成员国的作者的著作权保护,不得要求以登记为前提条件。

在当代社会著作权如果要进行保护的话,那么肯定是因为这个国家非常的重视着作权方面的规定,而且法律也明确的赋予了着作权拥有不得被他人侵犯的这样的一种规定,所以我们国家现在一旦认定侵犯著作权的话,那么需要承担起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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