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成立时原始取得股东资格的时点规定是什么?
公司成立时原始取得股东资格的时点规定是必须是公司成立之初。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般来讲,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股票本身有效;(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5)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二、股东资格的丧失
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从我国《公司法》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当代社会目前为止,公司如果要想成立的话,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而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条件就是有一定的资本方面的要求,资金虽然说现在不要求有一个最低限额的,但是这个资金还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因此有一些人员就在此进行投资,从而获得一些股权,属于原始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