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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法律规定有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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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始取得法律规定有哪些形式

原始取得的主要形式包括:生产,获取孳息,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善意取得,时效取得和国家强制取得等。

生产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攫取自然物,创造社会价值的过程,包括劳动生产和获取孳息。通过生产而取得产品的所有权是一种原始取得,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始取得方式。

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表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⑴须为无主物;

⑵须为动产;

⑶须以所有的意思表示占有。

遗失物并非无主物,故不得适用先占取得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对先占未作规定。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财产,或者对他人财产进行加工形成一个新的财产的事实。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方式。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法律规定。

⑴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构成不可分割的一物。附合后,虽然二者在外形上能加以辨认或区分,但不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费用过高。其所有权确定规则为:动产附合于不动产的,如建材附合于房屋,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因此而消灭。动产与动产附合,如果附合的动产中有可以被视为主物的,如油漆附合于家具,则由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另一动产的所有权因此而消灭,否则就由原动产所有权人按附合时各自动产的价值按份共有附合物。

⑵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难以辨别或分离。混合准用动产附合的规则。

⑶加工,是指在他人所有的动产上进行加工过劳作,并生成新物的事实。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材料的所有人,如果加工后增加的价值明显超过了原材料的价值,则归加工人,但加工人恶意的除外。

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失散的饲养动物也被视为遗失物。遗失物不是无主物或者所有人抛弃的物,也不是因受他人侵害而丧失占有的物,而是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原始取得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较少听闻的事情,所以自己需要注意在具体事情的解决中充分的利用不同的状况,进而保障自己的事情处理不会存在一定的影响,法律上的咨询更多的是自己注意实际的情况,否则问题的在实际的运用中会丧失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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