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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利害关系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  浏览: 520 次  来源:网络

一、商标无效利害关系是怎样的?

商标无效利害关系是导致商标权视为不存在,涉及到商标所享有的一系列的权利,都不能够再次的来进行行使。商标权的消灭具有溯及力。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对已经执行或者履行的判决、决定、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例外:如果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1年的过度期。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自宣告无效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二、注册商标具有下列七种情形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①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

②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注册驰名商标的;

③违反《商标法》规定,因业务关系抢注未注册商标;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的;

④违反《商标法》规定,商标含有虚假地理标志的;

⑤违反《商标法》规定,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⑥违反《商标法》规定,违反以先使用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

⑦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知名未注册商标。

在当代社会现在商标权之所以是要确定它的效力归属性的问题,就是因为如果商标一旦被确定无效的话,那么就是为拥有商标的相关的权利都不存在,从一开始就不存在。比如说商标专用权和由此而带来一些财产利益都会因此而消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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