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衍生作品演绎作品的区别是什么?
主要区别在于作品的处理方式不同,以及授权情况不同,演绎作品是从原有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又称派生作品、衍生作品或二次作品,其内容包括翻译、改编、汇编、摄制电影等。经原作作者许可(即授予演绎权)而在不变动原作品基本情节情况下的再度创作成果—演绎作品,其中固然含有原作者的精神劳动,再创作人在行使自己的版权时也要注意不能够损害原作者的利益,但演绎作品的作者却享有完整的版权。合作作品的各个合作作者,则是共享一部作品的版权,其中每个人自己享有的版权都不是完整的。
可见,对于演绎作品的形成虽然有赖于原有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但并不能因该授权而使原有作品著作权人自动成为演绎作品的合作作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条明确了演绎作品的作者,对原作品进行再创作时,应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依照规定支付报酬,同时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再创作人不得对原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如果演绎作品的创作人是对已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行再创作,可以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同时可以不支付报酬,但原作者的署名权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权不得侵犯。
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进行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时,其他人也可以对该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各演绎作品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演绎作品分别享有著作权。
创作者根据法律完全对相关作品进行重新创造和改编的情况是可以认定为演绎作品的,相关情况并不一定可以获得著作权,因为只是对原有作品的重新演绎,但对于衍生作品而言,可以已经对相关情况进行了重新创作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