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品取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有哪些?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性条件,而仅仅是对作品的含义以及受保护的作品种类进行了规定,并明确排除了不保护的对象。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及相关理论,一般认为,作品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创性。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的定义,要构成作品,就必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又称原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创作的,是作者思考和劳动的产物,即在选择和安排文字、情节、音符、颜色、画面、造型等方面是作者完成的而不是抄袭他人的。这就意味着,抄袭而成的作品,因不具备独创性,所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表现形式上的独创性,而不是指作品内容上的独创性。一件作品,尽管其内容与其他作品相同,但只要其表现形式是由作者创作而成的,即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作品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上的“创造性"。作为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之一,创造性是指该发明成果与现有的技术相比是前所未有的,并且在技术上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系由作者完成,是作者思考、工作的成果。换言之,著作权法只要求作品是“独创"的,而是否“首创"的则在所不问。据此,即使两件作品内容完全一样(当然,客观上不可能存在两件完全相同的作品),只要是作者创作完成,两件作品都可以获得的著作权。
2合法性。
作品仅有独创性尚不足以使其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作品要获得著作权保护,还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作品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合法性并非作品的构成要素,但它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
《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此规定表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不但要具备作品的一般条件,而且须以合法性为前提,对于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反动、淫秽作品,著作权法不予保护。
《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的合法性仅指作品的内容本身应当是符合国家关于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涉及作品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的问题。一般认为,合法性不仅要求作品内容本身没有反动、淫秽等内容,而且不能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如果“作品”完全是侵犯他人著作权而“创作”的,不仅不能享有著作权,而且应当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如果作品中部分内容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而整个作品具有独创性,可以就这些没有侵权且具有独创性的内容享有著作权。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修正)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著作权保护法中的内容是对创作人的作品进行相关保护的一项法律。只要符合国家出版要求,通过相关的正规途径进行一系列出版即可获得国家的著作权保护。针对于创作人只要进行出版后就会获得保护,如果有他人侵犯了著作权即可向法院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