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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非职务发明创造应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从事的发明创造不是本单位规定任务;
二是没有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职务发明的具体认定及法律依据
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如果一项非职务发明创造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共同完成的,则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称之为共同发明或共同设计人。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全体共有人共同所有。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需要由知识产权部门来进行认定,特别是对于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职工权益是不同的,应当进行明确的认定,后期如果产生著作权纠纷的,也需要结合实际来进行办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