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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一标多类续展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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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一标多类续展是什么意思?

一标多类:一件商标可以申请注册多个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正,对商标申请原则做了调整,其中一项内容是:由修正前“第二十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调整为修正后“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一标一类”调整为“一标多类”的原则,开辟了中国商标“一标多类”申请工作的新里程。

对商标“一标多类”申请规则,虽然在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对驳回和分割有粗略的规定,但是没有详细全面的规定,更没有对异议、争议、转让、续展及其他方面遇到“一标多类”商标需要如何操作的规定,这将给商标申请工作人员在商标实务操作过程中造成很多的困扰和疑问。为此笔者撰写此文,旨在抛砖引玉,引起此领域专家和立法工作人员的注意和重视,能完善商标“一标多类”申请规则。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一标多类”申请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

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当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

如果商标“一标多类”申请,比如一标5类,其中全部公告,公告期间被他人提出异议,异议的引证商标是其中的3类,申请人是否可以在异议过程中提出分割申请,还是必须要到异议或异议复审审查结束后是情况再提出分割申请,甚至是一审、二审之后是否也可以提出分割申请。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商标一标多类是商标法规定的正规有效的商标注册方式,而一标多类续展是指注册的商标在十年有效期失效后,续费并且继续使用原商标的一标多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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