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等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 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二、设置合理使用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方面的考虑:
1、降低交易成本
如果著作权法要求使用者在使用他人的作品之前,都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则使用者可能放弃使用该作品,因为这会增加使用者的交易成本,例如寻找著作权人、联系著作权人、进行许可谈判、支付许可费等,如果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去获取著作权许可,还不如放弃使用该作品。
2、避免损害创作自由
大多数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以某种形式利用在先的作品,如果赋予过强的著作权保护,又会增加后来者创作作品的成本,从而损害后来者创作作品的自由和积极性,不利于新作品的创作。
3、明确默示许可方式
很多情况下,合理使用行为对著作权人的实际利益影响很小,甚至还会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有的人创作的目的,是希望更多的人能够看到自己的作品,例如对期刊论文引用的次数,可以反映出作者的学术影响力。
按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著作权法的的合理使用包括十二种情况。在作品合理使用中,使用人不需要经过作者同意,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其不构成侵权行为。设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要体现公平和效率,既要维护作者的合法利益,又要保证其他人有效的使用作品,总之,要满足各方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