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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怎么答辩?

发布时间:  浏览: 467 次  来源:网络

一、商标无效宣告怎么答辩?

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人按以下顺序摆放装订好答辩书件,具体无效宣告答辩材料清单如下:(一式两份)

1.《无效宣告答辩书》;

2.答辩材料目录;

3.《商标代理机构委托书》;(若是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需准备,自行办理无需准备)

4.争议初步审定公告页和注册公告页复印件;

5.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6.商标委无效宣告通知书原件和商评委寄送无效宣告通知书的信封。

注:答辩人需要在提出无效宣告答辩后,有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视为放弃补充证据材料。

二、答辩后的工作

1、提交答辩书件至商评委

答辩人需在收到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以及无效宣告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天内,向商标局提交书面答辩书件和相应证据。

2、商评委作出裁决

商评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查看相关证据后,将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宣告无效的裁决。当事人若是对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的30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和答辩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若是商标局的工作人员,在已经批准了商标注册请求之后,才发现商标注册请求者采取的是欺诈等方式违法获得了商标的使用权,此时就会做出商标无效的宣告,并且在做出宣告之后,会告知目前商标的使用人,若是该主体对宣告有异议,那么就可以准备材料进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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