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商标被恶意抢注?
1、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
2、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但是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
3、注册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
只有注册成功,才会最终形成“恶意抢注”。如果在异议程序,被抢注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申请,即可提出异议,导致其注册不成功,当然就谈不上“恶意抢注”。
二、商标被抢注如何维权呢?
准备商标在先使用知名度、商标被恶意抢注的证明证据,在抢注商标的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递交证明。若商标已经注册完成,则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被抢注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当事人还可以走司法途径,依据《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就抢注行为向有关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保护未注册商标的规定,只是其保护对象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
1、被抢注的商标需有一定的知名度;
2、抢注商标采用了不正当的手段,而非符合常理的不知情情况下的注册;
3、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被抢注的主张,否则相当于自动放弃自己的维权权利。
《商标法》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4、当被强注的商标核准注册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撤销被强注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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