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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可以提起商标争议

发布时间:  浏览: 189 次  来源:网络

一、哪些案件可以提起商标争议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评审委员会受案范围为: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申请商标争议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商标争议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

2、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申请时限: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应是对1988年1月13日以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申请。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应自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争议裁定申请,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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