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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权授予遵循优先发明原则吗

发布时间:  浏览: 156 次  来源:网络

一、我国专利权授予遵循优先发明原则吗?

我国专利权授予不是遵循优先发明原则,是遵循优先申请原则。

《专利法》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二、申请专利权的流程有哪些?

1、申请人准备专利申请材料,例如: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2、申请人向专利管理部门提交准备的申请材料;

3、专利管理部门对专利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没有驳回理由的,授予权利权。

三、专利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具有独占性。

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具有时间性。

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

3、具有地域性。

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权。

在我国申请专利权时,专利优先权是非常重要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会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确定哪一方是最先申请的一方,同一项发明创造肯定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其中一方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下,另一方就不能再随便使用该项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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