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明专利权案件管辖法院如何规定的?
应当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发明专利优先权有什么注意的?
理解专利优先权时,应当注意:
1、优先权是专利申请权的一项附属权利,没有专利申请权也就是没有优先权。
2、只有在专利申请人提出了专利申请后,专利申请权才可能衍生出优先权。
3、优先权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只有法律规定的优先权限期内,优先权才有效,过期则无效。
4、专利申请人所提出的先后两份申请如果在同一个国家,专利申请人所享有的优先权为本国优先权;如果在不同国家,则为外国优先权。
5、优先权不能自动产生,即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在后申请时主张优先权的,必须在提出在后申请的同时提出优先权要求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了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才能产生优先权。
6、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与在先基础申请必须具有相同的主题,但在后申请的主题可以是在先的基础申请的改进。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由行政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专利优先权是专利申请权的一种附属权利,依存于专利申请权和存在,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之后,才会衍生出专利优先权,优先权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享有,超出期限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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