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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不按着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着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着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着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着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着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着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着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着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义务。他人在使用着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着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单位享有,有侵权的事实存在,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产生,侵权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是认定侵犯著作权的主要依据,侵犯著作权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行为,这种过错既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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